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規定,父母在子女出生登記前,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。
子女經出生登記後,在未成年前,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,以一次為限。
子女已成年者,經父母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,以一次為限。
另外,如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且有事實足認子女的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,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。